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省厅对《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的附件作了局部修订(详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去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第7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二、将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第8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对应的要件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删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样本)”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样本)”,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申请要件,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厅原闽建〔2012〕14号、闽建建〔2018〕36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6.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设厅 2018年11月6日